【实施日期】2007/05/25【颁发文号】京建交[2007]518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建委有关处室、监察执法大队、城研中心、建管中心、监督总站、新闻宣传中心、市权属登记中心、测绘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6号),我委制定了《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建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我市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6号),将于2007年4月-2008年3月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更好地推动全市建设和房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隋振江主任任组长,苗乐如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张家明副主任、宋海立书记、冀岩副主任、张玉平委员、张农科委员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监察处、开发处、房屋市场处、权属处、物业处、拆迁处、质量处、建设市场处、应急处、工程办、监察执法大队、建管中心、监督总站、测绘所、城研中心信息处和新闻宣传中心组成,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有关部门开展具体落实工作。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房屋市场处、监察处、开发处、监察执法大队、城研中心信息处抽调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建立主任、局长牵头,有关科室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区县建委(房管局)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辖区内企业和商品房项目的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工作。各区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名单5月31日前报市建委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整治内容和范围 巩固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整顿成果,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认真开展自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是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为: (一)结合全市建设、房管系统正在开展的政风行风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等项工作,市建委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在依法办事、办事公开、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洁清正等方面认真自查,对审批办事工作中存在的未依法行政、服务效率低、不作为及权钱交易等违规行为,各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同时针对监管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企业、经纪机构、测绘企业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有投诉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 (三)有关部门对有投诉举报和存在违规问题的房地产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特别是存在危害群众利益的企业和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四)本次专项整治企业自查和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组织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开发管理部门 (1)开发企业是否建立了项目手册,并及时准确进行了内容的填写; (2)开发企业是否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并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按期交房; (3)开发企业规模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2、拆迁管理部门 (4)拆迁现场管理是否执行阳光拆迁、文明拆迁的有关规定; (5)开发企业、拆迁公司是否按照《加快清理拆迁滞留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拆迁滞留项目清理工作; 3、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6)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7)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工、擅自中止施工且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8)开发企业是否擅自将房地产项目进行转让,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4、建筑市场管理部门 (9)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履约拨付工程款,是否有挪用建设资金、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10)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因工程合同纠纷而导致延期交房的行为; 5、质量管理部门 (11)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期交房; (12)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满足合同约定的装修和使用质量,保证业主入住使用; (13)开发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小区建设方案,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交用; 6、房屋市场管理部门 (14)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无证预销售商品房的情况; (15)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期开盘,公布不实销售进度和价格,未按规定进行网上认购、网上签约的行为; (16)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房且不支付违约金,导致恶性纠纷案件的情况; (17)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 7、物业管理部门 (18)开发企业预售前是否依法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19)开发企业是否制定本企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开发企业是否制定本企业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并与业主在签定买卖合同时确认《业主临时公约》; 8、权属管理部门 (21)开发企业、测绘单位是否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22)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竣工后,是否存在不能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 市建委执法大队、监督总站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查处并集中组织联合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城研中心信息处负责收集各相关处室、各区县按月报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定期编辑并及时报送《北京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新闻宣传中心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对外宣传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担负起本区县专项整治的检查组织与汇总工作,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整改效果显著的企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查处公示和通报批评。 (三)强化专项整治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业务专管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建设与房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自查自律、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健全市、区联动的监管和服务体系,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业务专管与部门联动,建立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发挥建设、房管整合的优势,扶优限劣,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制度。 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在每月5日前向市建委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和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各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组织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联合规划、土地、发改、工商、税务等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动查处,建立健全联合查处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4月--2007年5月底)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部署在本区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1日—2007年6月30日 ) 1、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企业、经纪机构、测绘企业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查,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房地产企业检查"栏目,在线填报有关自查情况,6月30日前在网上提交上报。自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和机构应同时提出整改方案,报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2、市建委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市场交易、权属、施工、拆迁、物业、质量、监察执法、测绘等科室和事业单位要在依法办事、办事公开、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洁清正等方面进行自查,于6月30日前向本单位监察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三)组织检查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底) 1、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前对辖区所有在售项目及相关企业进行逐一检查。 2、对有投诉举报的要重点检查,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明确,同时将处理决定一并上报。 3、市建委将不定期通报违法违规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抽查验收巩固成果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3月 ) 1、在企业自查和区县检查的基础上,市建委组织抽查验收工作,对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反映强烈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建委组织区县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2、推广交流典型经验,认真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3、总结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形成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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