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7/05/11【颁发文号】京建权[2007]373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产测绘单位:为加强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现将房屋权属登记涉及面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楼栋,房产测绘单位须在该楼栋及参与该楼分摊的楼栋全部竣工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房屋面积实测,并按实地测量结果如实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及《房屋登记表》。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则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须已办理初始登记或与该楼栋同时申请初始登记。 三、存在楼外分摊部位或楼中存在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其他楼的房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面积应包含楼外分摊的面积且扣减分摊至其他楼栋的面积,并在《房屋登记表》中注明分摊前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 初始登记申请人申请实测时,不提供分摊原则的,可按楼栋的建筑面积(不包含楼外分摊且不扣减楼中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其他楼的面积)申请初始登记。 四、因分摊原则或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的(已预售的楼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征得全体预购人的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和《房屋登记表》,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号清单)。 五、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楼栋,如分摊原则或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没有变化,只涉及房屋拆分或合并或房屋信息变更等不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内容变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重新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申请变更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所附的《房号清单》进行变更。 附件: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收件标准(补充标准三)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收件标准(补充标准三)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以及修改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5、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 6、住宅房屋进行拆分或合并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7、因分摊原则变更导致已售房屋面积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须提供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变更预售房屋面积的证明(原件)。 8、已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如果变更房屋面积涉及他项权证记载抵押房屋面积变更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并申请办理他项权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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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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