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3/11/24【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102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3年12月1日起标准租私房按照房屋租赁指导价提租及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338号)、《关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程序及购房委托贷款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8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03年12月1日起标准租私房按照房屋租赁指导价提租及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3年12月1日起,全市标准租私房按照房屋租赁指导价提租,各地区具体租金标准由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参照附表确定,其中海淀区、朝阳区参照邻近地区的标准确定。 2、对年底前按照市国土房管市二[2003]338号文件规定签定搬出协议,但因确定的安置住房年底前不能住用的,在确定安置房住用期限内需延期住用按本规定提租后的原标准租私房的,从2003年12月起,在协议约定的延期住用期限内,除原发放的租金补贴外,新增租金部分按原补贴渠道全额补贴。 其中已参照市政府87号令实行货币补贴方式签定搬出协议的,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3、在签订搬出协议后,因单位困难无力负担所属职工新增租金补贴的,可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有关事宜仍按《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执行。 4、各区国土房管局要做好计算租金和补贴计算工作。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本区、本单位租住标准租私房职工租金补贴发放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发放补贴工作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晚于2004年1月31日,并一律按12月1日起计算。 5、未落实单位租金补贴的承租人可以暂缓交纳新增租金,产权人不得强收新增租金;承租人待租金补贴落实后及时补交。承租人搬出时,要结清租金,产权人应按规定拆除违章建设的房屋。 6、产权人和承租人要认真执行本市颁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产权人不得随意提租,更不得强撵承租人。如属房屋危险确需修缮的,必须持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危房通知单,并经所在区国土房管部门批准。 7、各区、各相关单位要积极认真做好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在年底前要逐户明确具体搬出安置方案,并抓紧落实。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信访工作和落实补贴,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保证相关工作如期进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3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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