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8/01/14【颁发文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为指导性规范,供物业服务各方参照使用。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之前,结合物业状况、服务需求等因素选定物业服务等级规范内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状况、服务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本规范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京建物〔2007〕1209号)构成住宅物业服务规范体系。在确定服务内容时,可以在一、二、三级规范中进行单项组合选择,也可结合实际,在一级规范之上,对单项内容的规范要求进行调整。 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 (略,有需要向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负责人咨询)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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