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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2008-4-15 16:02|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564|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2/08【颁布单位】 京建物〔2006〕30号【失效日期】各有关单位: 现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

【实施日期】2006/02/08【颁布单位】 京建物〔2006〕30号【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现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仍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和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维持不变。其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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