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1/13【颁发文号】京政办发[2006]2号【失效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人防办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建委市人防办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建 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首都地下空间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执法原则和管理责任 (一)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把地下空间使用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影响安全管理。 (三)坚持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纳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范围,统筹处理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通过制定并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标准,规范使用行为,合理调控流动人口的规模和结构,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纳入管理范围,落实《管理办法》确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建立安全责任和组织保障体系 (一)本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建立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由市人防、建设、安全生产、公安、卫生、工商、规划、文化等职能部门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定期研究、协调和部署北京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重大工作和有关政策。 各区县、街道和乡镇要建立相应的联合管理(执法)工作制度,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二)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对地下空间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地下空间的出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章规定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规划、设计等单位应结合当前新技术、新工艺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 (五)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要定期清查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日常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后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是安全防范的主体,是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使用安全达标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对地下空间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健全地下空间防火、防汛、卫生防疫等各种紧急突发事故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对有关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并对基层组织的反映和人民群众的举报认真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工作程序 (一)安全生产、人防、建设、公安、卫生、工商、规划、文化等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修订和完善地下空间监督管理制度。 (二)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需取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后,向当地区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后,使用人凭允许使用的证明和人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申请办理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合法证照;使用人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后,再由当地区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法证明后,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普通地下室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地下空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乡镇政府所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单位,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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