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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4-15 16:02|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34|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4/09/15【颁布单位】 京劳社培发[2004]126号 【失效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

【实施日期】2004/09/15【颁布单位】 京劳社培发[2004]126号 【失效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关于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国家题库建设和全国统考工作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加强考务管理,统一鉴定考核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的”规定,本市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纳入全国统考范围,一律使用国家统一鉴定试题考核;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鉴定场地及鉴定时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国家统考安排和本市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

二、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质量

凡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不断提高鉴定质量。

三、 加强指导和检查

物业管理员实行统一鉴定管理是对本市培训、鉴定工作的规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特别是要加强辖区内,对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物业管理员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以保证物业管理员全国统考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及时与职业技能培训处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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