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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4-15 15:44|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5/11/01【颁布单位】 京政办发[2005]55号【失效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做好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

【实施日期】2005/11/01【颁布单位】 京政办发[2005]55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做好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实施中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征地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并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征地单位、被征地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区县政府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确认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三、对符合规定的,市国土资源局按征收土地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四、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和安置事宜。征地单位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首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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