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 京地税地〔2005〕552号 【失效日期】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适当下放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局负责审批。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各局负责审批。 二、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的其他事宜,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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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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