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8/03【颁布单位】 京房公积金个贷[2005]44号【失效日期】 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款项划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现就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贷款款项划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5年8月10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中第一章第一条增加收款人名称项,调整后的《借款合同》第一页详见附件一。 二、《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开户情况说明》)调整如下:非集资建房的个人贷款使用《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附件二);集资建房的个人贷款使用《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附件三)。各管理部对 2005年8月10日后办理初审的个人贷款使用调整后的《开户情况说明》 。 三、各管理部在进行非集资建房的个人贷款审核时,原则上要求售房人同收款人一致,若有特殊情况,售房人同收款人不一致,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应使用《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附件四),并且管理部应直接同售房人、收款人当面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在确认双方委托收款关系属实后,填写《售房人委托收款调查确认书》(附件五)报送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贷款审核的其它手续。 四、各管理部在贷款审核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对相应《开户情况说明》与购房合同进行核对,确认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一致有效,且各项信息填写完整无涂改,集资建房要确认《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的填写与中心指定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一致。同时,经办人员应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开户情况说明》中各项信息,使打印出的《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与购房合同、《开户情况说明》一致无误。 五、各家经办银行应对《开户情况说明》与《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等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并严格按照上述信息办理放款手续,确保贷款款项划付及时准确。如发现上述信息核对不一致等问题,及时与管理部联系,管理部应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并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六、各管理部在对个人贷款进行归档时,留存相应《开户情况说明》复印件,银行留存原件。 七、各管理部应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展开。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 1 、《借款合同》第一页 2 、《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3 、《集资合作建房专户情况说明》 4 、《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5 、《售房人委托收款调查确认书》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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