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演与演员上床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演与演员上床法》(草案)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导演与演员的上床行为,做到依法上床,动作规范,保护上床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建立和谐社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上床行为应遵守你情我愿、各取所需、公平交易、不要脸皮的原则。
第三条:本法所称上床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身体及器官发生负距离接触的行为,但本法第四条所列行为除外。
第四条:下列负距离接触行为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上床行为,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外情及乱搞行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乱搞行为卫生法》予以规范。
1:接吻时舌头伸入对方口腔的行为。
2:亲吻对方手趾、脚趾时将对方手趾、脚趾含入口中的行为。
3:将对方腰部以上器官含入口中的行为。
第五条:未在床上进行,但发生第四条以外的身体负距离接触行为,适用本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上床行为指合同性上床行为。非合同性上床行为以及其他非婚内乱搞行为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其法律适用参照本法第四条。
第一章:上床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非工作需要主动以公开或私下的方式送给对方菠菜或在对方面前故意裸露身体,以及向对方发送肉麻情诗、有色短信的行为,视为要约邀请。
第八条: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表示欲与对方进行器官负距离接触,为上床要约。
第九条:上床要约应表明本方除快感以外的目的,未表明者按如下两条推定:
1:要约方为演员,视为仅以快感为目的。
2:要约方为导演,视为默许会在饰演角色方面给予对方优先的权利。
第十条:上床要约在被有效承诺前可以撤回。
第十一条:承诺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半推半就的方式。
第十二条:未加特别说明的承诺,视为接受对方的要约中快感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上床合同一经承诺,立即生效。依法订立的上床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演员方通过上床应该获得角色饰演优先权,导演方通过上床应该获得足够的身体快感。
第十五条:演员应该尽最大努力使导演获得快感,导演获得快感后应该给演员安排角色。
第十六条:上床行为应采用符合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未经对方许可不得进行使对方痛苦的负距离接触,以及针扎、鞭抽等方式。
第十七条:上床行为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对方的身体隐私,但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采用录音、录象的方式记录上床行为。对方不许可的,可以采用偷拍、偷录方式进行。偷拍、偷录也可以不征求对方意见。
录音、录象资料的版权归双方所有。
第十九条:未经对方允许,一方不可以邀请或许可第三者出席现场,但当事人行为被一方或双方配偶发现而捉奸在场除外。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违犯本法第二章各条款的行为为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违约方有如下权利:
1: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公开嚗光双方上床行为以及对方身体、生活隐私,并对对方予以严厉谴责、揭露的权利。
2:将录音、录象资料在媒体公布,并对由此所获经济收益享有独占权。
3:自动获得参选本年度奥斯卡A片及三级片最佳演员的权利。
4:获得社会广泛同情以及大桶口水的权利,以及收集口水汇成一池并在其中练习游泳的权利。
5:对由于自己前三款行为导致对方婚姻破裂、众叛亲离、声誉下降、精神痛苦、挥刀自宫、跳楼自杀等概不负责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违约方责任:
1:自动丧失上床行为录音、录象资料的版权。
2:自动丧失参选本年度奥斯卡A片及三级片最佳演员的权利。
3:对自己声誉下降、事业损失自负其责,但有采取挥刀自宫、跳楼自杀等方式残害自己、以谢国人的权利。
4:对获得的大桶口水没有支配权,除非自愿辞职用口水去刷公用厕所。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媒体、娱乐界其他从业人员,如播音员与按摩医生、演员与粉丝、斑竹与坛员等上床行为,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草案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腚部媒体、娱乐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司 郁闷ing..... 郁闷啥? 我该去当导演... Originally posted by Achilles at 2006-11-28 09:34:
我该去当导演...
太狠了。。。。。。。。。。。。。 我已经从导演的位置上下来了 这事整的... 合同文本呢! 我真后悔,为是很么当年报考的是表演专业而不是导演专业?! 先签,再看~
写滴啥?
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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