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标志核发地址电话大全

时间:2008-04-14 21:17:31 来源:网络 点击:0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驻机动车检测场办理窗口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交安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 朝阳区来广营西路90号 84923225

盛华机动车检测场 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 87393115

北京汽车检修有限公司 朝阳区西大望路34号 67745397

北京博瑞祥安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 朝阳区李家坟5号85515195

北京朝政汽车检测场 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1号 84333399

通州机动车检测场 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西 69542740

北京东方四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南四环东路3号 87693216

北京亚运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朝阳区大屯路238号 64899670

北京市公共交通第二机动车检测场 朝阳区高碑店西区南里甲10号 87744720

北京市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 海淀区学清路马家沟11号62921355/2921351

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海淀区杏石口路90号 62594160

润达机动车检测场 海淀区田村路10号 88621522

北京市市直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3号 88853251

北京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 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69804805/9804717

北京市京安机动车检测场有限责任公司 丰台区赵辛店83号83883022

北京外运机动车检测场 丰台区五里店260号 63874802

石景山机动车检测场 石景山鲁谷路61号 68664799

国兴汽车服务中心汽车检测场 丰台区五里店178号 83667984

北京丰台岳各庄机动车辆检测场 丰台区五里店318号63824983

北京首邮实业发展总公司骑车检测场 洋桥北里四路通17号67224700

北京市公共交通第一机动车检测场 石景山衙门口六场院内68668167

北京市清二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场 丰台区草桥赵村店420号 87500850

北京丰台工程机械修造厂机动车检测场 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919号 83709967

北京天龙大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大兴区旧宫镇成寿寺路8号87606494

北京燕山燕联机动车检测场 房山区燕山双泉路3号 69341970

北京市大兴机动车检测场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东口 69242529

北京市良乡机动车检测场 房山区良乡大南关 69354724

北京富多鑫天德机动检测有限公司 大兴区黄村镇刘村桥北团桂路28号 61260118

南口宏远机动车检测场 昌平南口镇马坊村 69773415

北京北方机动车检测场 昌平马池口镇马池口村 60772144

北京市京北机动车检测场 延庆县京张路口北侧路东 69142797

中宇汽车服务中心机动车检测场 昌平东小口镇中滩村393号84811613

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昌平区东三旗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北门东侧 81778117

京顺检测场 顺义县南法信乡政府西 69471522

空港方兴检测场 顺义区李桥镇龙塘路后桥村段北侧 81471216

北京市德安汽车修理厂德安利民检测场(7453) 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5号 51695068

怀柔检测场 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北 89609734

平谷检测场 平谷区大发路8号 69975235

平谷凯超检测场 平谷兴谷紧急开发区3号区平谷北街27号69981255

密云检测场 密云县水库路白石岭村 69064094

北京望京北机动车检测场 朝阳区崔各庄乡善各庄村东84568919

北京北方龙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西 6909787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驻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除外)在本年度第一次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三)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受理和审查

(一)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二)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驶证副页打印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加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章。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附件:机动车检验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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